中餐厅一
2025年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1周年,更好的“共筑满意消费”协同共治,倡导消费者科学绿色消费、依法理性维权,提升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构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1月在什邡市某减肥店预付费3510元订购减肥项目及相关产品,后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要求减肥店退还剩余费用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解,由减肥店负责人现场退还消费者剩余产品费和技术费合计2134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当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此协议终止”内容,消费者享有要求经营者履行终止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履行事先约定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终止服务协议的义务。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2月在什邡市某超市购买商品,标价19.95元/个,实际收费20元/个,要求退还多收钱款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解,由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现场退还多收取的钱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超市未按标价出售商品,属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2月在什邡市某超市购物后,在超市储物柜里取出衣物时被储物柜边角划破羽绒服,要求超市赔偿1千元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解,由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现场支付衣物赔偿款3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该超市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4月花费2万元在什邡市某美容店进行美容项目,因美容店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面部和头部严重受损,后花费2万元经成都人民医院治愈,要求美容店赔偿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解,由美容店负责人向消费者现场支付赔偿款7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该美容店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公平交易和未履约赔偿的权利,该酒店应当履行公平交易和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对未履行公平交易和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期间陆续接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黄金珠宝饰品经营店以经营主体已变更为由,拒不履行按实收价全额回购钻石饰品的承诺约定。经什邡消委联合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对已发生或有潜在行业风险的黄金珠宝饰品经营单位,通过“部门联动控风险、突出巡查强监管、强化执法治规范、化解纠纷促发展”四项措施,实施“实地核查-预警审批-预警标记”监控,另经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按实售价全额回购约定的权利,黄金珠宝经营店应当履行按实收价全额回购约定的民事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8月花费3179元在什邡市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第二天发现手机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自行多次与手机专卖店协商退货退款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成都市手机售后机构检测确认该手机为机器故障,经调解,该手机专卖店向消费者履行了退货和退款317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的“三包”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商品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和获得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该店应当履行经营没有质量保障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退货退款的民事责任。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4年10月花费33元在什邡市某超市购买了14枚鸡蛋,于当日在家中煮熟2枚鸡蛋食用时发现是臭的,并出现呕吐症状,就医后自行与该超市协商赔偿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解,由超市向消费者退款和支付医药费及赔偿费合计123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人身损害的赔偿的权利,该超市应当履行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邡邻里”什邡市社区消费维权服务室接社区居民投诉,称其于2024年12月花费688元在该社区某服装店购买一件羽绒服,剪掉吊牌后发现羽绒服有一团污渍,要求退货退款未果。经“邡邻里”核实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居民在该店重新调换相近价位的服装,该店向居民调换的服装进行6折优惠。
“邡邻里”社区消费维权服务室建立的初衷是践行 “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和“邡邻里邻居”身边人解决身边事的理念,进一步延伸消费维权触角,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打通消费维权的“最后一公里”。以社区志愿者通过朴素的情感,开展共情共理拉家常式的调解,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矛盾解决在基层,同时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促进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社区居民放心舒心消费,使消费维权组织、社区、志愿者、商家共同支撑起消费安全和公平,促进社区消费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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